现代人过春节的十大新民俗如何写?( 五 )


“虽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了,但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将趋之若骛,理性的投资者会谨慎选择一人公司形态,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采访人员 。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相比较高,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亮点三 国有独资公司设专节
在原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因其规范风格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屡屡受到批评,甚至多次被一些专家要求删除,但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根据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保留了这方面的内容,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修改的国有独资公司设为专节 。
主要内容有: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亮点四 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原《公司法》的一大软肋,原《公司法》在股东权益方面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条款较少,并且往往只规定应当怎样,而缺乏违反了规定该怎么办的条款,大中小股东之间地位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中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完全被大股东牵着鼻子走 。特别是因缺乏司法救济手段相关规定,使得弱势的中小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的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修改后的《公司法》除规定股东的若干权利外,具体规定了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手段,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在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的相关决议 。这样,即使股东不在公司担任职务,当其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