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施工合同(13)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又称发包方 。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 。又称承包方 。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又称项目经理 。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 。又称施工总监 。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 。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