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三 )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 。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 。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 。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