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2)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