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八 )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