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家宝被警方扣押后丢失,洛阳男子追偿31年未果( 五 )


2016年 , 瀍河区法院追加了孙校中等八人作为第三人 , 再次审理 。据(2016)豫0304行初12号 , 法院判决 , 洛铁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后扣押孙跃成物品不还的行为违法;洛铁公安应该赔偿孙跃成“古代虎画”损失、玉镯损失及追讨物品损失 , 各项共计187万元 , 扣除2007年已经执行37万元 , 余额150万元及利息 。
瀍河区法院判决后 , 诉讼双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认为 , 1990年3月19日 , 洛铁公安对涉案虎画、玉镯的扣押 , 乃至后来的没收 , 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 , 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诉 , 故孙跃成向洛铁公安索赔的要求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据(2016)豫03行终280号 , 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 洛阳中院裁定 , 撤销瀍河区法院(2016)豫0304行初12号判决 , 驳回孙跃成的上诉 。
随后孙跃成申请再审 。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 , 河南高院维持了洛阳中院的行政裁定 。
自200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14年间 , 经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 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 , 孙跃成共收到17份裁判文书 , 至今未得到他预期的赔偿 。
2021年8月5日 , 孙跃成委托律师将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委托书等邮寄给洛阳铁路公安处 , 经代理律师查询 , 洛铁公安已经签收 , 且洛铁公安在法定期限内 , 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孙跃成代理律师张铁雁介绍 , 孙跃成的索赔属于主张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受到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案件 , 《国家赔偿法》界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类型 , 在河南省高院认定洛铁公安的扣押物品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 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前提下 , 案件适用于刑事赔偿 。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 洛铁公安应当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上午 , 新京报采访人员就洛铁公安是否决定赔偿 , 以及对此前案情如何回应等问题致电洛铁公安法监支队 , 该部门一名杨姓警官称 , 对相关情况不便作答 , 须由其领导商讨决策 。
9月30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先后以电话、短信的方式 , 多次联系洛铁公安处副处长张辉 , 并向其出示了采访人员证件信息 , 张辉称其在外出差 , 并拒绝答复相关问题 。
张铁雁说 , 若洛铁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单位申请行政赔偿的复议 。目前 , 该案正在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当中 。
新京报采访人员吴小飞
责任编辑: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