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作物种子购买合同( 二 )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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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质量(%)│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元) │ (元) │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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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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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