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23)


乙方:
为了保证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就全年租用旅游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方租用车辆时应当正式向乙方发出通知,明确租用车辆的车型、数量及租用时间、目的地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就接团时间、行程、路线、报价等通过书面或口头加以确认 。为防止出现纰漏,甲乙双方都应当保存传真或记录备查 。如果临时改变租用合同,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更改 。
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车辆配备和服务上要达到旅游团标准和要求 。甲方应注意保持车内整洁,不得破坏车上设施,否则负赔偿责任 。
3、 甲方有义务按照一月一结算的原则付清车费 。结算日为每月20—25号,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结款,当月车费累计到下月结算,依次类推 。
4、 甲方原则上不另付司机小费,游客自愿支付小费的除外 。不提供景区门票和其他收费项目的费用(景点景区对司机有免费规定的除外),但提供合理的食宿费用 。
5、 甲方不得要求司机故意违规、违章操作 。
二、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并保作好相应的出车准备,保证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
2、 乙方所派车辆要符合甲方要求,保证车辆性能完好,安全可靠,无故障运行,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
3、 乙方派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营运证等,并保证参加车辆保险 。如因车辆原因、人为技术原因发生人身、财产事故及违章而出现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直接对游客负责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及游客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代替乙方做紧急处置,事后及时通知乙方,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
4、 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有职业道德 。在用车服务过程中与甲方导游密切合作形成共同体,但不干涉甲方业务 。乙方服务人员不得向导游及游客明示或暗示索要小费 。如因车队和驾驶人员的原因与游客发生纠纷造成旅游团队投诉、扣款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
5、 出车过程中,乙方司机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违章要求 。
6、 车辆因故障不能完成行程,预计在一个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另派车辆接
送游客,必要时由旅行社自行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 。
7、 乙方因故不能履行租用合同,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妥善作好由此产生的问题,如因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
8、 乙方结款时,所持车费结算单上,无辽宁凤凰旅行社旅游接待中心团队确认章、计调签字、导游签字,视为无效!结款方式为现金和支票两种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