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建筑施工合同( 三 )


2. 工程质量监督权力 。甲方(含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有权监督乙方施工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遇有重要部分和隐蔽工程部位,在隐蔽前甲方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乙方不按图纸及更改要求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不得拒绝 。
3. 因乙方不按期完工或不按质量施工,以及无故停工的,甲方书面通知3日仍不改正或施工的,甲方可以将所剩余工程收回发包给他人 。
4. 不属于甲方支付的税收和费用,甲方拒绝支付,乙方自负 。
十一、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更改要求以及施工操作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浪费材料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若因不按照相关要求施工,和经过甲方验收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的应承担返工材料费和工时费 。
2. 自带施工所需建筑工具、用具,包括模板、机械等,如:沙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震动器、电焊机、抽水机等 。
3. 乙方负责施工工程中所需的水、电架设和水、电安全管理,甲方除支付水、电费外,因乙方对水、电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
4. 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部分,乙方在施工前和隐蔽前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施工 。
5. 乙方对所需要的材料提前做出计划,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备料,不得无计划而影响甲方备料 。
6. 乙方负责整个工地施工人员及周围人、畜安全,若发生工伤事故及伤害他人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乙方在施工工程中造成甲方的物品及材料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协商 。价款支付、工程竣工期限,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支付对方5%的违约金 。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任意更改、违反,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