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九 )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条 甲方每周星期 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第二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