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书(14)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陈思超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