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房屋租赁合同( 四 )


第八条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费 。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 。
甲乙双方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
(三)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 。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重新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 。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2、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6、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