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房屋租赁合同( 六 )
1、房屋租金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计月租金为 元;
2、卫生费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计月卫生费为 元;
3、房屋租赁税按房屋租金的17.65%收取,计月税金为元;
4、上列三项合计每月 元,乙方应当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金额为 元), 先付后租,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应每半年提前一 1 个月付清 。
5、交款地点为甲方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水电费用
水电费由乙方自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日止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第五条:租房定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定金 元,如果乙方未违反本合同, 合同到期甲方退还 元定金给乙方 。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可终止合同 。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损害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后果乙方自负,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甲方可终止合同 。
3、乙方无论是否生产或经营,必须按第三条第4项的约定交纳甲方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甲方因此有权留臵乙方的物资并变卖抵扣所欠租金,多余部分返回乙方 。
4、租赁期届满,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房屋享有优先租赁权 。
第七条:其它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外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生活活动
2 所发生的任何生产事故及其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或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2、乙方自行承担所租房屋及设施的修缮费用,但在维修前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 。甲方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出租房屋内设施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损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由乙方按附件双方所约定的价格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3、乙方承诺若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因开发区招商引资及建设需要,需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时,乙方同意自甲方终止合同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无条件终止本合同 。乙方应在通知或公告指定的交还房屋的期限内向甲方交还房屋 。乙方对于甲方因此终止合同的行为,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自己在租赁期内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搭建的附属设备及搬迁费用作任何补偿 。
4、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若不续租,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及其原有设施根据附件清点归还甲方,并应将自用物资搬迁完毕 。逾期租赁房屋内所遗留的物质,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清理租赁房屋内物质,乙方放弃对甲方清理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物资损失主张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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