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房屋租赁合同( 七 )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双方对此不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本条约定不成为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行为时的免责事由 。
6、甲方出租的房屋,若有安全隐患,乙方应尽快根据甲方
3 通知搬出或通知甲方进行必要的修缮,否则,甲方对乙方因此所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
7、租赁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乙方财产损坏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附件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商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电话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日期: 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