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三 )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
3、在租赁期间 ,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门面权属清楚 , 无共同人反对 , 无使用之纠纷 。
4、在甲方将门面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 , 应负责将所租赁门面办理好水电落户 , 以及配备水电等基本设施等 , 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
5、租赁期满 , 乙方未续租的 , 甲方有权收回门面 。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 , 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 , 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 , 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 门面进行装修 , 甲方不得干涉 。
3、在租赁期内 , 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
六、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 , 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 , 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5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 , 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 致使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 , 乙方应负责修复 。
3、乙方租赁期间 , 甲方保证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门面进行检查、养护的 , 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 , 乙方应予配合 。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 , 则概由乙方负责 。
4、在租赁期间 , 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 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
5、乙方需装修门面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
七、续租
租赁期满 , 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 , 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 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 , 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 , 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