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买卖合同( 八 )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合同转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条件 。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一、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
二、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_30_天通知乙方 。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 。
四、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 。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理销售商 。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合作社终止营业 。
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30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一、甲乙双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个体经营组织,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