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4)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万元 。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_____%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