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承包合同( 五 )


2.经营项目为养殖业,其中:各项费用有乙方负责:
3.承包年限为二十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1日(阳历)止 。
4.承包费每年每亩200元,共计人民币2x200x20=8000元 。此款自签订合同起一次性付清 。
5.承包期间一切管护设施费用及其他费用均归乙方负责 。合同期满后,如再次发包乙方优先承包 。
6.承包期内如改变用途,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改变用途 。
7.承包期内,国家征用土地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补偿款归乙方 。
8.承包期间内国家永久性占地补偿款甲乙双方各占50%。
9.达成此协议后,双方签字即可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司法所各一份 。
10.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 。否则,法律责任自负 。
甲方(盖章及签字):六塔乡大水坑村民委员会
法人:
乙方(签字.按手印):
见证方::
2011年10月2日

荒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
一、甲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发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承包期限为7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年 元,共计 元整(小写:¥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总承包费用 。
五、甲方保证该荒山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六、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四邻商议,同意四至界限无纠纷 。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用途(可以种树、开荒、开采石子、石渣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 。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全额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