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承包合同( 九 )


5、乙方在施工或生产经营中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 。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道路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
七、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将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毕,附作物归甲方所有,如三个月未清理结束乙方可自行处理 。
八、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和该村小组干部换届而变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
4、甲方内部纠纷及山权证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产作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把山权证过户给乙方使用 。
十一、乙方在租期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租给第三方经营 。
十二、整体合同过户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且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应负责将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 。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
十六、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 。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备公证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出租方理事会成员(甲方): 承租方(乙方) (按手印和签字) 身份证号:
(按手印和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