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房屋租赁合同( 五 )


第五条:合同期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采暖费、税金(包括印花税)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第六条:租金的缴纳方式及保证金
签订合同三日内一次性交纳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的5月1日以前支付次年租金的全额 。
第七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租赁,保留保证金,如果不继租,甲方验收店铺确定无损失、无债务之后,退还保证金 。
第八条:甲方保证所提供商铺拥有产权;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权;乙方保证所承租的商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缴纳政府部门的各项税费及各项登记费用 。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所租赁的商铺及配套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商铺及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租赁商铺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损毁,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依照原价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乙方必须参加财产火灾保险 。
第十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商铺,则同等条件下,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乙方如欲将租赁的商铺转租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三方书面确认,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但是承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 。如果第三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的义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第十二条:乙方未依约交付租金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实欠租金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收所欠款项或以乙方押金抵欠款,直至足额抵偿乙方所欠全部款项为止 。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拖欠;如果乙方拖欠各项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物业公司等第三方牵涉甲方,要求业主承担责任,甲方通知乙方解决,如果乙方不及时解决,如果再拖延,甲方为了保护权益,从保证金垫付,并向乙方要求及时补交保证金和垫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
如果乙方不履行以上约定,视为违约,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一切由乙方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乙方一律不得拆走,甲方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或者终止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商铺和配套设施,检查无异议后,商铺交还甲方,如发现有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