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买卖合同协议书( 二 )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
【填写说明】
一、填写示范文本抬头的注意事项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抬头包括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元)、总数量、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应由买受双方协商填写,对于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等应具体明确,以免歧异 。
其他事项的填写,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
一、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项” 。
二、签订“2.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可以采用铁路、水路、水陆联运等运输方式,出卖人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 。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买受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 。出卖人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 。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 。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买受人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40天以前,提请出卖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
九、签订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
三、签订“3.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
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
四、签订“4.交(提)货地点、方式”的注意事项
相关的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英文版买卖合同·标准商品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车辆汽车买卖合同·水果买卖合同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出卖人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买受人(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买受人按照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 。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买受人 。买受人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 。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承运单位与买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1)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 。买受人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 。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2)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