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买卖合同协议书( 三 )


(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 。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买受人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 。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
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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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1)铁线:长度在3米以上 。(2)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3)车立柱:长度在3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 。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 。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 。(3)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7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 。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