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五 )


(二)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客运线路牌保证金10000元 。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时,待乙方交回线路牌后,甲方如数退回乙方线路牌保证金(不计利息) 。
(三) 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四)承包期间,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缴交车辆停放费 元 。
2、国家实行费改税前,承包第一年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承包金 元/月和代收代缴费用 元/月,两项合计应上缴 元/月;国家实行费改税后,承包金和非费改税部分代收代缴费用共按 元/月缴交 。
3、国家实行费改税前,从承包第二年起每年承包金按5%递增; 国家实行费改税后,以第一年所定费改税承包金为基数每年按2.5%递增 。
4、承包金不包括车辆折旧费、承包者自负的成本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 。
5、乙方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应缴的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 。逾期不交的,甲方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
6、乙方拖欠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5000元以上,或拖欠时间达10日以上,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项为止 。停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停运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客车承包合同》应缴交的款项不得冲减 。
7、乙方累积拖欠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15000元以上或拖欠车辆停放费、承包金20日以上逾期未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客运线路承包合同》,收回线路经营权和客车使用权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
(五)承包期间,代收代缴费用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属国家政策性征收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应缴交的政策性费用交付甲方,由甲方进行代收代缴 。
2、乙方须缴交的代收代缴费用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税金、运管费、车辆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旅客保险费、政府临时征收的费用 。在本合同期内,上述代收代缴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
3、如乙方未按时缴交政策性规定征收的代收代缴费用,其承包车辆一律不准运行 。如乙方强行运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二、承包经营的结算办法
1、乙方当月的各种有效结算单据必须在次月5日前到甲方结算 。超期不结算的,一律无效 。同时,凡被甲方确认不能结算的单据,甲方一概不予结算 。
2、凡属甲方内部有效的代售客票结算单据,甲方先扣除旅客站务费,再按售票金额的7%(不含营业税)扣除客运代理费后结算给乙方;凡属有效的跨站、跨区结算单,按甲方与对方站签订的客运协议进行结算 。若乙方遗失结算单据,则甲方一概不予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