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六 )


3、行包运费如属甲方站发车,则甲方税后扣除20%(含标签费 、装卸费),余下80%结算给乙方 。如属外站发车的,则乙方须按外站结算规定执行 。
4、因政策性运价调整或节假日运价上浮而增加营收,甲乙双方按税后3:7的比例进行分成;春运期间加班、包车的结算及计提方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 。
5、乙方承包车辆完成当天正常运行任务后,在保证行车安全和准点应班的前提下允许包车和加班,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调度签发路单,由客运部门开出包车单或售票后,方能发车 。乙方加班或包车,每车次按大车150元、中巴90元加缴管理费给甲方 。承包车辆未经甲方同意和调度签发路单而擅自加班或包车的,一经查获,甲方除按当时票价100%实载率没收当班次营运收入外,并每次罚款20xx元 。如在擅自加班或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
6、凡因加班或包车影响次日正常运行任务的,则乙方次日应缴承包款一律不减免 。
7、承包期间,若乙方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或因机件损坏致使营运客车无法正常运行,需甲方派车接驳运送旅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接驳时,如果当班营收折算为离站实载率低于80%的,甲方按80%的实载率计收乙方接驳费;实载率高于80%时,甲方按实际发生数计收乙方接驳费 。凡对方站派车接驳的,乙方必须按对方站的规定支付接驳费 。
8、乙方违法、违章、违反甲方管理以及因维修保养或自然灾害造成停驶,均不减免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客车承包合同》规定的应缴交甲方的款额 。
9、在结算过程中,若乙方有效结算单据总额在冲减各项上缴款(包括承包金、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和各项罚款以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等)后有盈余的,乙方可凭返纳单到甲方财务部门直接兑现 。不足以扣减应上缴款项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现金交清 。
三、管理规定
(一)票证及单据的管理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统一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车票、行李票及其它有价票据 。若乙方违反甲方票据管理制度将车票、行李票等票据有偿或无偿转给他人使用以及使用非经甲方统一印制的票据时,一旦被查获,甲方则按税务部门关于违反票据的使用规定和《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2、营运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票据(含随车客票、行李票等),乙方必须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并依照规定向甲方交纳工本费 。
3、乙方领取各种票据一次每种不得超过10本,从第二次领取票据开始,乙方必须交回票据存根后,才能领取与票据存根数量相当的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