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物资销售合同( 三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 。(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 。(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
3、本合同自 起生效 。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简易物资销售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标的
名称规格单价(人民币,元)备注
二、提货
1、乙方上门提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或者甲方指定的时间自行组织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废品仓库提货 。
2、乙方提货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废品进行计量:
2.1按件计量物品:由双方共同点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2按重量计量物品:在甲方监管下,乙方装车后到甲方地磅房双方共同过磅,确认数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