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程合同( 三 )


2、服务范围:凯悦广场项目红线内所有管辖面积 。
3、岗位配置:保安人员暂定为6名(其中含一名安保队长),保证每班不少于两人 。(详见附件一,最终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二条 保安费用
1、本协议期内,甲方按6人每月 元整(大写: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费用 。
2、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安全管理岗位需求,乙方应保证在协议期间提供给甲方的保安人员不少于6人 。
3、此费用包含保安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费、培训费、员工保险费、交通食宿、利润、税金等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保安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4、乙方在执行该协议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费用;
5、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实行打卡制度,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人员进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没发现一次缺少一人,将扣除当月安保费用的10%作为惩罚 。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保安服务合同期内甲方按 万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费 。
2、乙方保安人员工作满一个月后,乙方应在下个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请求书 。甲方于收到付款请求书后,经过核实工作及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完成所有有关财务程序结算后,于下月10日前, 按甲方结算金额付款于乙方 。若乙方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致使甲方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负 。如乙方人员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费用 。
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人员及使用的设备、物品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认定的保安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时间完成保安任务 。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限期整改或视情节按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表现提出异议,对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必须三日内予以撤换,否则,扣除当月安保费用的10%作为惩罚 。
4、甲方严禁乙方非法雇工,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因此而遭受牵连,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
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保安会议,乙方须委托主管人员出席会议 。
6、乙方进驻项目现场管理时,甲方提供执岗门卫1间、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乙方提供:对讲机2部、通讯工具(手机)1部、强光手电2支、警棍2支和安保所需的其他物品,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