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买卖合同协议书( 九 )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 , 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 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商品包装 , 必须牢固 , 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 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 , 增加的包装费用 , 由乙方负担 。
第七条商品调拨 , 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 , 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 , 可一次发货 。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 , 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 , 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 , 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 , 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 , 以节约费用 。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 , 并进行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后 , 再办理发运 , 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 , 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 , 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 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 , 需要甲方协助时 , 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 , 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 , 货到后 , 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 , 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 , 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 , 妥为保管 , 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 , 不能自行动用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 , 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 , 责任确属甲方的 ,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 , 应填写“查询单” , 一货一单 , 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 , 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 , 10日内作出答复 , 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 , 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 。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 , 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