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九 )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 , 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 , 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 , 未经贷款人同意 , 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 , 经贷款人同意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 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
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 , 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 , 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 。以抵押物清偿债务 , 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 , 如有余款 , 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 , 如不足 , 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
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 , 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 , 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 , 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 , 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 , 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 , 否则 , 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
第二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 , 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 , 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 , 签订本合同 , 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 , 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 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 , 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 , 清单号码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