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 九 )


3、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地产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
(1)该房地产依法不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2)该房地产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应自办理完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后的日内,持本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
(3)该房地产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种方式办理:
a、由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户手续 。乙方应自办理完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后日内,持本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
b、由乙方按国家、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交存 。
第五条产权转移登记甲方与乙方约定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六条税费缴交
1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1)按政府规定各付各税;
(2)卖方承担全部税费;
(3)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4)其他 。
2、签订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对于调整部分按以下
(1)全部由卖方承担;
(2)全部由买方承担;
(3)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4)其他 。
第七条违约责任
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第八条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3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 。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
第九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应当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未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地产交付使用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作甲方已履行交房义务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房款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房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第十一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