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13)


助办理 。
第七条税、费支付
买卖过户所涉及税、费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
1、买方支付;
2、卖方支付 。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的税费有营业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交
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
第八条房屋交付:
乙方应当于将上述房地
产交付予买方 。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第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
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清单上所列物品 。
2、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
3、移交该房屋钥匙 。
4、 。
5、 。
第九条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
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
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甲方累计已付款的%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日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2、其他:
第十条佣金:
该房屋经撮合成交后,丙方应收佣金共计元(大写:),
三方约定佣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1、方应在支付佣金¥元(大写人民
币:)予丙方 。
2、方应在支付佣金¥元(大写人民
币:)予丙方 。
3、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征得
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 。未征得相对方同意,擅
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
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违约约定:
1、买卖双方约定,除第十一条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违约方应按照房屋成交
价的%,计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有居间方的,同时由违约方支付元佣金给丙方,并支付本次交易已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
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