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大型工程合同( 五 )


6.2.4乙方应保证整个工期施工的及时性,经常与甲方现场联系沟通,无论是挖运,还是回填都要提前有所准备,特别是在排土场、回填土场(包括种植土)方面 。
6.2.5 负责地方关系及与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等所有执法部门的关系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6.2.6 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 。
6.2.7 承包人应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1.1 乙方负责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内容引起的与外界的争议、纠纷等事件,若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相关事宜,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带来损害的 。
7.1.2 乙方出现较严重的违约现象或发现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 。
7.1.3 乙方拒不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施工工程单位的相关工作 。甲方解除合同后,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支出等费用后,结算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时结清费用 。
7.2 除上述情形外,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及时确定合同量,结清费用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
8.2 因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8.3 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若出现问题,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返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工程延期,还应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
8.4 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因乙方原因所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 。
8.5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3天内进场并开工,如延时进场开工,每延迟1天扣罚金为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延迟进场10天,发包人有权另外选择承包商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相关有争议事宜,参考国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执行,双方也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青岛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或者乙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现场,防止损失发生,并有利于项目的下一步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