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正规劳动合同( 二 )


第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六、劳动纪律
第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工作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 , 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 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
第二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 , 给予纪律处分 , 直至解除本合同 。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 , 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 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本合同可以解除 。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 ,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 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 可以解除本合同 。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标准正规劳动合同】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XXX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 医疗终结 , 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