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场地租赁协议书( 四 )


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间 ,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的变化 。
2、如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
1、如需安装灯光电源时 , 甲方须提供必要协助 , 直到电源接通 , 并能长期正常使用 。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
2、若有下列情形时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要求乙方立即撤除广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 。
3、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 甲方需使用到广告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 乙方应积极配合 , 并以实际使用面积的原始租金价格抵扣(实际使用面积为乙方指定的不超过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
4、因甲方的项目建设施工需要或政府需要 , 甲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 , 乙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无条件拆除 。
5、其他广告资源可协商共同合作开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秉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
2、协商不成可向防城港市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 。
3、直接向防城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
1、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 , 除第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因素 。
2、合同生效后 , 在无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 ,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 , 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年金额50%的违约金 。
3、本合同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