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销合同( 七 )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供货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零售价以甲方规定的执行,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厂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商品包装,甲方严格按进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
第七条货物调换问题,应根据双方协商规定按每次送货的%进行执行 。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XXXXXXXXX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XXXXXXXXX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简便快捷,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XXXXXXXXX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XXXXXXXXX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乙方时,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XXXXXXXXX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XXXXXXXXX日内作出答复,要在XXXXXXXXX天内处理完毕 。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执行,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