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合同(21)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