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合同(23)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
- 租房|租房签完合同就要给钱吗
- 泛海建设今日收盘价
- 建设银行金价今日多少一克
- 买卖|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
- 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不通过中介有效吗
- 被北京教育培训机构骗了怎么办_今日遭遇合同诈骗怎么办
- 今日建设银行今日收盘价多少
- 今日建设银行金条今日价格查询
- 上班|上班第一天就要签劳动合同吗
- 今日建设银行金条价格查询今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