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 六 )


3、供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 。如因供应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5、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若因需方报料有误差,再续报料不足够 立方时,需方需支付空运费 元 。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 。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
十、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 。如有异议,需方应在10 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
2、支付方式:货款次月1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 %,其余部分待合同结束后付清 。
十一、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无违约行为时,需方通过其他形式生产本合同范围内混凝土,供方不得已任何借口中断混凝土供应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
(2)按需方通知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混凝土,其损失由需方承担 。
(3)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
十三、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缓建、混凝土生产运送设备严重故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
3、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五、其他事项
1、供货期间价格不宜调整,如需调整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供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
2、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 份 。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