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合同( 九 )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 期:
1.6、工程质量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向乙方提供水、电、气等设备,并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工人住宿与材料仓库给乙方使用 。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
2.3、如确定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
2.4、负责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
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
3.2、指派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本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
4.5、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制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 。
5.3、甲方对乙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及时检查和验收,乙方配合 。甲方不及时检查,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6.1、工程单价及数量清单见报价表:
6.2、合同初定价款为:¥RMB)单价为320.36元/M2(不含面板),以上造价含税金,但不包含总包配合费 。
6.3、工程结算时按石材面板展开面积计算,其综合单价不变 。
6.4、付款方式: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