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销合同( 四 )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a)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b)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按合同的价格支付货款;
c)按甲方的规定面积集中展示甲方产品;
d)不在甲方产品集中展示区展示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非甲方产品及宣传物品;
e)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
f)配合甲方开展各项促销活动 。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a)试销期后优先获得甲方代理权;
b)在不违反最低销售价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c)获得甲方对其业务员、施工技术员的各项培训;
d)试销期后如乙方经过积极推广后产品仍出现严重滞销情况,且经甲方调查属实,在乙方没违反甲方所定价格政策及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货,甲方收到产品后两个月内将货款返还乙方 。
第八条 本合同附件:
a)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b)产品专利报告;
c)支持用品表;
d)代理申请书;
e)代理商价格体系 。
第九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等等 。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