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 五 )


①乙方第二次打款开始,当月的进货额,延月的首次进货时给予10%核销一次,以此类推;(乙方的首批货款除外) 。
②补贴费用以货物方式冲抵,不计入乙方销售任务,特价产品不参与,合约期内冲抵完毕为止 。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更改专卖店设计,否则,乙方需全额赔偿甲方已支付的装修补贴,情节严重的取缔乙方代理资格 。
第七条 广告.促销支持
1. 针对乙方在当地投放的广告、促销活动,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必须提交《广告投放审请表》到甲方总部,经总部审核书面确认后,甲方对经审批通过的乙方广告、促销申请,甲方承担的报销比例不超过广告总金额的50%(甲方承担的广告费用以货物冲抵,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 。
2.广告、促销一律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未经审批而投放的广告,促销 甲方一律不予 报销 。
3.广告核销方式,参照本合同第六条装修费用补贴第2小条标准核销 。如乙方在装修补贴费用未冲抵完时,广告费用又同时符合冲抵时间时,以此类型,甲方规定:不能同时间冲抵两项费用,乙方需先核销完装修补贴费用,再核销广告费用 。
第八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指导 。
2.甲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新产品研发和创新 。
3.甲方因原材料市场需对市场价格体系进行调整时,提前15天通知乙方,库存不予补差 。
4.凡未经甲方公司盖章确认的,甲方相关人员无权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 。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专卖店装修(包括公司对出样的统一调整)、终端生动化形象和规范化营销推广 。
2.乙方必须保持与甲方的发展、营销战略相一致,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维护公司品牌与产品形象,避免任何有损品牌与产品形象的行为产生 。
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及价格体系,在特许区域内全力以赴进行市场推广 。
4.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代理、销售、参股或制造与甲方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更不能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5.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市场指导不得跨区域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取缔其经营资格 。
6.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回馈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情况、客户档案数据、同类竞品信息、辖区市场可利用的资源信息、辖区市场经济环境和与行业有关的信息等,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市场调研报表,月度销售报表等,执行甲方的有关市场运行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 。
7.乙方终止合同时,在终止合作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论任何理由必须自行拆除该店装修 。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