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 六 )


8.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乙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 。
第十条订货、运输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的订货单元格式及流程向甲方订货,如更改当次订单须于自下单之日起的24小时以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以更改后的日期为准,否则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
2.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如不能按此日期要求供货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最迟发货日期不得超过乙方汇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若延期未能发货,则按乙方汇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以实际付款额的当期银行存款利率予以SHUPU 舒普补偿 。?合同编号:HT/SP-20xx
3.乙方要求甲方代办发运送货,必须向甲方填写委托书,并向甲方提供承运人的具体地址、名称及联系方式,承运人的签字乙方均予认可;如未提供的,发生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
4.乙方到货验收货物时,应会同承运司机现场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产品破损.货差须由乙方要求承运方赔偿 。所有到货差异问题,必须在到货后24小时之内,司机离开之前回馈给公司,24小时内无回馈或无承运方相关证明的,视为此批货物无任何异议;过期回馈,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调换货
调换货流程:乙方首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回复同意后方可调换货,(换货不包括特价产品,工程产品,促销产品,包销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受理,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调换的产品必须未开箱 ,不影响二次销售,完好无损,只能进行同类同系列产品调换)发货日期起3个月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给予调换,调换货的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3个月甲方不给予受理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
1. 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 。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须及时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甲方 。
2.凭甲方开具出库单或送货单,并由承运方签字生效,即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
3.乙方必须以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名称将各种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甲方不予承担款项的任何责任 。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1. 本合同有效附件《嘉兴舒普电器有限公司账号》;《SHUPU 舒普集成吊顶价目表》;《装修补贴申请单》;《产品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1. 2. 3.SHUPU 舒普?合同编号:HT/SP-20xx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
第十六条 合同仲裁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发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友好、坦诚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