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压桩施工承包合同( 九 )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报告发包方代表 。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勘探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监理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定出方案后实施 。
6、本工程管桩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桩基测试大小应变出现问题由发包人负责,桩位、桩顶标高误差超过规范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7、工程施工过程中,压桩力达到桩身极限承载能力(由监理公司确认),即停止压桩,按原设计桩长计算,出现截桩时,双方另行协商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如连续延误施工不超出3天,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关系,免于赔偿责任 。但如连续延误施工超出3天,则每日赔偿承包方工程总造价万分之3的停工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每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3的比例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承包方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合格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或承担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施工工艺规程操作,超出规范要求,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
2、工程拖期交工,每日向发包方偿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3的违约金 。
三、本合同发生单方面毁约时,按工程总造价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时,用下了方式中的方法二解决 。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
第十六条:本合同副本四份,发包方执三分,承包方执一份 。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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