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潢承包合同( 二 )


第四条 工程变更
在工程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 。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
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预算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 。增建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
第五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反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施工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
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
第六条 工程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乙方未进行水电改造的情况下,乙方不用提供水电改造图 。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果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