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 )



市区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建设商品房的结构
甲方建设商品房,主体建筑为商品房住宅楼,属砖混结构,建层数为层 。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面积、使用年限
乙方向甲方所购买的滨江花园二期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
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面积为平方米,公摊面积为平方米,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单元层室(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南京市房管局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使用年限以南京市房管局定为准) 。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优惠人民币元,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第四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
1、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全部房款的%,计人民币元整;
2、在该商品房楼封顶完工时,乙方应付全部房款的%,计人民币元整;
3、在拿房屋钥匙之前,乙方应支付全部房款的95%,计人民币元整;
4、留全部房款的5%计人民币元整,待甲方交产权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
5、契税与房产证工本费由乙方自付,因买卖该商品房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
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南京市房管局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价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即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房价款由乙方补足相应价款;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房价款由甲方返
还乙方相应价款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息计算未付款部分的违约利息 。逾期超过 3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总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付的部分房款中扣除违约金后,解除合同 。
2、乙方按应付总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第七条交付期限
乙方向甲方交纳总房款的95%之后,甲方将该商品房交给乙方使用,交房期限为年月日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