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协议( 二 )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 , 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
第五条、 通知 。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 , 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 , 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 , 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附则 。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 , 双方各执 份 。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 。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 , 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

矿山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 , 甲方将公司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转让矿山座落于  , 四至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采矿证为准 。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 于协议签订时起 , 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万元 , 余款 万元于变压器上完通电后付清 。如乙方不按约定将款付清 , 甲方有权收回矿山 , 并不退还预付款 。
三、转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与当地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 , 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 。
四、转让后 ,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 , 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 , 与甲方无关 。
五、如遇国家征用 , 地上附这物及土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