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协议( 四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 , 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 , 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 , 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 , 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 , 双方各执 份 。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矿山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 依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 甲方同意将 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  , 同时转给乙方的房屋及设备 , 巷道斜井等工程 。
二、  , 采矿许可证号:  , 
发证机关: 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开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点:方式:按照审批管理权限 , 经 审批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及资源整合手续 , 审批结束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 乙方方可依法采矿 。
四、 受让人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承诺
1、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 高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 , 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