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姓名 /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姓名 /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
经过双方商议,出租方愿意将其拥有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现租赁双方根据国家、东莞市有关物业租赁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物业的地址为东莞市 镇 □别墅 □公寓 □商铺 □车位 □其他,(下称“该物业”),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出租方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租赁备案 。
二、租赁双方约定租期为 60 个月(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租赁用途为,每月税前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RMB¥ 4200 元),租金交付方式为 1 种:
1、第一个月度租金应于签署本合同后 日支付,其后承租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下月度租金,或将其存入本合同所述出租方指定账号;
2、
三、承租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RMB¥ 8400 元) 。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且承租方正常履约时无息退还,或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
四、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租赁双方需付税费:①租赁税;②物业管理费;③水电费、燃气费;④电话费;⑤有线电视费;⑥卫生费;⑦治安管理费;其它。其中出租方承担上述 ① 款项,承租方承担 ②③④ ⑤ ⑥ 款项,租赁双方负责承担费用的一方必须按约定支付各自税费 。若出现约定之外的税费及因政府出台新的规定等因素而使上述约定的税费增加,则由相关部门规定的税费缴纳主体各自承担 。
五、租赁双方同意出租方交付该物业予承租方使用之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5 日 。
六、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方负责对该物业定期安全检查,承担该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如因出租方维修责任延误该物业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
2、租赁期间转让该物业时,须提前 壹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 。
3、出租方负责缴清租赁期前该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一切杂费 。
七、租赁期期内,承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按时交纳租金及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一切杂费 。如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当月租金的 3%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交纳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 10 日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