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合同( 二 )
2、承租方使用该物业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政府违禁物品,凡军械、火药、璜硝、汽油及挥发性之化工原料,或有爆炸性之危险物品 。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使用该物业,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 。
3、因使用需要对该物业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重新议定租金及合同终止时装修添置物的归属等事项,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
4、承租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设备,发现该物业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出租方检查和维修,因承租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使用该物业不当或者人为造成该物业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5、承租方在该物业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
6、租赁期内,非承租方的原因该物业发生重大损失或者倾倒危险而出租方又不修缮,承租方可提出退房或者代出租方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或者修缮费抵消租金 。
7、承租方不得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物业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或者调换使用 。如违反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物业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
8、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提前解除合同,应事先前征得出租方同意 。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未续定期合同且出租方要求收回该物业,承租方逾期不交出承租该物业的,出租方除限期承租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20%(小于100%)收取违约金 。
3、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 壹 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出租方提前收回该物业,除须退还保证金外,并须赔偿与保证金同等数目之金额予承租方;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在通知期间,承租方需照常缴交租金 。
4、因承租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出租方有权不经承租方同意单方收回物业,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 。如承租方逾期不迁出时,则出租方在收回该物业时应由二至三名人员作证,并由该物业管理处见证 。
5、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则出租方可将其存放在物业的物品,经诉讼/仲裁及申请执行后,由法院通过拍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抵偿,如仍不能抵偿上述拖欠费用时,出租方应先负责交清上述拖欠费用,且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偿直至清偿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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