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 三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 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
3.需方收货后复检 , 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 , 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 ,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 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 , 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 , 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 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 由双方协商签订 。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 , 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 ,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 , 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
【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 , 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 ,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 ,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 , 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 , 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