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书

为了严格规范东风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鱼塘的使用限制 鱼塘仅供乙方依法进行养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第二条 承包面积、位置 乙方承包甲方的鱼塘位于东风农场内的沙垄围垦鱼塘,总面积为 35 。825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砖厂围墙边 1 米外及南边塘石边,南至 水利堤石边,西至厂房东塘基边,北至原执胜餐厅塘基中心 。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贰年 。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底止,自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
第四条 承包费用、履约保证金和缴交要求
1、承包费用: 承包金为每年 1600 元/亩 。每年总承包金为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57320 元) :
2、缴交要求(按“先交费后养殖”的原则)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用 。
(2)第二年起的承包金均须要在当年的 1 月 1 日前缴清 。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 元) 。承包期满时,待乙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交 。乙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
5、缴交地点:东风农场财务室 。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鱼塘行使发包权、监督权 。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有权收回所承包的鱼塘 。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鱼塘资源和农场其它资产的行为 。
4、在承包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发包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包方 。
5、鱼塘承包期间,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乙方排灌进出水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鱼塘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在承包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由乙方投入建设的财物,在承包合同期内享有处置权 。合同期满时不处置的,则视乙方放弃其所属财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不及时清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
2、对鱼塘需根据农场的要求,依法自主安排养殖方式,并自行承担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 。
3、承包期内不得对鱼塘进行转包,在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包的鱼塘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